江苏省党校文献情报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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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党校文献情报学会章程(200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全称为“江苏省党校文献情报学会(Document and Information Academy of Jiangsu Party Institute,DIAJPI)”

第二条  性质

本学会是全省党校系统图书资料文献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本学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校文献情报信息工作为领导决策、教学科研和江苏的现代化建设服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探讨图书情报学、信息管理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推动全省党校文献情报信息服务网络化和数字化的建设,为繁荣党校文献情报信息事业做出贡献。

本学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联合会、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全国党校文献信息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学会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建邺路168号,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图书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 开展学术活动,召开学会及各种形式的学术讨论会,探讨党校文献情报信息工作的发展战略和数字图书馆建设的有关业务问题;

(二) 开展文献情报信息工作的经验交流和业务协作,促进党校文献情报信息网络化和数字化的建设和情报手段的现代化;

(三) 组织会员馆各类信息资源的集团采购和数字资源的共建共享;

(四) 组织文献情报信息人员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五) 编辑出版会刊及有关的文献资料;

(六) 及时在学会网页上报道各会员馆工作动态及科研动态;

(七) 组织优秀科研成果的评奖与推荐;

(八) 开展与省内外有关学术团体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接纳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学会;

(三)  本省党校图书资料领域工作人员,并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各市、县(区)党校及相当于县级以上规格企业党校的图书馆(图书资料室)。

第九条   本学会会员加入学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学会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学会组织的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决定;

(二)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学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本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和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赋予的职权(除第十八条第二款外),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有关工作人员组成,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部分科研经费;

(二)  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济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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